(五)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資源條件確認表(見附件G)和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匯總表(見附件J);
(六)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資源條件確認表(見附件H)和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證匯總表(見附件K);
(七)總公司法人書面授權文件(當分公司單獨申請制造許可證時);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注1:制造許可申請書中應當標注以下信息:
(1)生產場地、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是自有的還是承租的;
(2)無損檢測、理化性能檢驗和鋼材預處理是否分包;
(3)聲明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每一處制造地址應當分別注明(1)~(3)信息。
注2:安裝許可申請書中應當標注以下信息:
(1)辦公場所、倉庫是自有的還是承租的;
(2)聲明安裝設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六條 采取紙質文件申報方式申請的,應提交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全部資料,其中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需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七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發證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八條 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項目不屬于起重機械許可范圍的;
(二)申請資料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或者補正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四)處于對辦理《制造許可證》和《安裝許可證》有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處理被發現的;
(五)申請單位出現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并處于事故調查處理之中被發現的;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