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對于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如需要再次申請許可證,必須約請原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處理:
(一)超出許可范圍從事起重機械相應活動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許可證的;
(三)資源條件提供給其他單位供其取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五)增項及換證未按照本規則執行的;
(六)變更、延期、遺失或者損壞許可證后未按照本規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七)許可資源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規范要求,進行相應活動的;
(八)制造單位從事起重機械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的制造、未取得相應的整機制造許可證的;
(九)安裝單位將安裝活動轉包的。
第四十三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沒有明確理由不接受約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時限要求實施和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上報材料的;
(三)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五)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發證機關備案的。
第四十四條 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者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 和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有關起重機械部分同時廢止。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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