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教材已經面市,每年教材的變動處都有可能成為當年考試的重要出題點,所以很多考生都很關心新舊教材的對比變化,以及新教材中增加了哪些的重要考點。
為了方便考生們復習,233網校特編寫整理了一級建造師新教材新增考點系列。
建設工程經濟
第一章 工程經濟
1、判別準則 【新增】(19版教材P31,新教材P31)
需要注意的是:利息備付率和償債備付率都是反映技術方案在借款償還期內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但有時借款償還期難以確定,此時可以先大致估算出借款償還期,再采用適宜的方法計算出每年企業需要還本和付息的金額,進而計算利息備付率和償債備付率指標此時的借款償還期只是為估算利息備付率和償債備付率指標所用,切不可將它與利息備付率和償債備付率指標并列使用。
2、技術方案資本金的出資方式【新增】(19版教材P49,新教材P49)
對基礎設施領域和其他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技術方案,可通過發行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籌措資本金,但不得超過技術方案資本金總額的50%;地方政府可統籌使用財政資金籌集技術方案資本金。技術方案借貸資金和不合規的股東借款、“名股實債”等不得作為技術方案資本金,籌措資本金不得違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違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相關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 【新增】(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二章 工程財務
1、財務會計的內涵 (19版教材P85,新教材P87)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管理工作。按報告對象不同,會計分為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新增】
財務會計反映的信息主要是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特點有:
(1)會計的對象是企業的經濟活動。企業一切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活動都要在會計上予以記錄。如現金支付、材料采購、商品銷售等。【新增】
(2)財務會計是一個提供財務信息的經濟信息系統。【新增】
(3)主要為外部利害關系人服務。
(4)有統一的規則和方法,且不得隨意變更。
(5)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尺度。
(6)財務會計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
2、會計核算的原則 【新增】(19版教材P89,新教材P91)
會計核算的原則是進行會計核算的指導思想和衡量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可歸納為三類:
(1)衡量會計質量的原則;
(2)確認和計量的原則;
(3)起修正作用的原則。
3、會計監督的內容(19版教材P94,新教材P97)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的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有效控制投入產出,提高經濟效益;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納稅,合理進行利潤分配。【改動】
4、工程成本分段結算法【改動】(19版教材P102,新教材P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因此,成本結算還應考慮稅收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
5、利息支出【新增】(19版教材P111,新教材P113)
不包括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6、收入【改動】(19版教材P111,新教材P113)
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ⅹ(1+增值稅稅率)。將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定為9%。
7、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本節內容大改,涉及多個重要考點,著重復習】(19版教材P115-116,新教材P117-122)
8、利潤的計算【新增】(19版教材P117,新教材P122)
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企業利潤的表現形式有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企業的利潤總額集中反映了企業經濟活動的效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重要綜合指標。凈利潤表現為企業凈資產的增加,是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三章 建設工程估價
1、增值稅稅率表格(16%改為13%,10%改為9%。教材上其它章節的相應稅率也都做了一樣的改動)(19版教材P172,新教材P178)
2、【例1Z103075】按3%的比例扣留質量保證金。【改動】(19版教材P285,新教材P291)(注: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已由5%降至3%】)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質量計劃【新增】(19版教材P165,新教材P165)
質量計劃是為了確保過程的有效運行和控制,在程序文件的指導下,針對特定的項目、產品、過程或合同,而制定的專門質量措施和活動順序的文件。其內容包括:
(1)應達到的質量目標;
(2)該項目各階段的責任和權限;
(3)應采用的特定程序、方法和作業指導書;
(4)有關階段的實驗、檢驗和審核大綱;
(5)隨項目的進展而修改和完善質量計劃的方法;
(6)為達到質量目標必須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2、事故報告 【新增】(19版教材P192,新教材P192)
如果同時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 【新增】(19版教材P216,新教材P219)
企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4 學時。
4、安全預評價制度 【改動】(19版教材P220,新教材P223)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5、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改動】(19版教材P240,新教材P243)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1)情況緊急時,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①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③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4)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第一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商標權(19版教材P27,新教材P27)
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新增】
2、納稅扣繳和申報 (19版教材P46,新教材P46)
國務院《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新增】
3、稅率(19版教材P48,新教材P48)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3%。(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改動】
4、車輛購置稅【新增】(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201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5、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新增】(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改動】(19版教材P57,新教材P57)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2、我國有嚴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2019年4月經修改后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改動】(19版教材P60,新教材P60)
3、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新增】(19版教材P67,新教材P6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4、企業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改動】(19版教材P68,新教材P68)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5、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85,新教材P8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1、禁止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新增】(19版教材P95,新教材P96)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中還規定,民營建筑企業在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時,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招標人不得排斥民營建筑企業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等。
2、投標保證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加快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新增】
(2)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新增】
(3)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對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新增】
(9)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
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新增】
4、發包單位違反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115,新教材P116)
1)《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2)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2)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5)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5、公布的時限【改動】(19版教材P120,新教材P121)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
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6、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新增】(19版教材P121,新教材P123)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開工日期及開工通知【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
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2、工期順延【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3、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新增】(19版教材P133,新教材P1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增】
4、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改動】(19版教材P134,新教材P135)
(1)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
(2)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5)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新增】(19版教材P138,新教材P139)
《合同法》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新增】(19版教材P139,新教材P140)
在實踐中,有的將僅違反了地方規定的合同認定為無效是違法的。
7、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新增】(19版教材P147,新教材P148)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8、經濟補償【新增】(19版教材P153,新教材P154)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受托人的義務【改動】(19版教材P191,新教材P192)
受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擔賠償。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大改,著重復習】(19版教材P198,新教材P199)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新增較多,非重要內容,多看幾遍即可】(19版教材P247,新教材P248)
2、2019年2月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新增】(19版教材P267,新教材P268)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新增】(19版教材P268,新教材P269)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274,新教材P275)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新增】(19版教材P306,新教材P307)
2019年4月14日公布的《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新增】(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2號)則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的中止【新增】(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3、宣判【新增】(19版教材P348,新教材P349)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民訴法解釋》第238條規定,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款規定缺席判決。
(一)城市管道工程
1、開槽管道施工技術:“(一)地基處理”增加4點內容(2020版P201~202)
增加了(6)、(7)、(8)、(9)相關的內容,對地基處理要點內容進行拓展補充。
2、開槽管道施工技術:“(二)安管”內容修訂(2020版P202)
“(3)采用焊接接口時,兩端管的環向焊縫處齊平,內壁錯邊量不宜超過管壁厚度的20%(前版教材為10%),且不得大于2mm。”
3、管道功能性試驗(給水排水):“一、壓力管道的水壓試驗”基本規定增加內容(2020版P206)
新增“(6)給水管道必須水壓試驗合格,并網運行前進行沖洗與消毒,經檢驗水質達標后,方可允許并網通水投入運行。”
4、給水排水管網維護與修復技術:“(二)全段面修復”增加內容(2020版P210)
內襯法新增內容“修復給水管道時,采用的內襯管的直徑宜為150 ~ 1600mm;修復排水管道時,采用的內襯管的直徑宜為150 ~ 2000m。”
5、供熱管道施工與安裝要求:“(一)技術準備”增加內容(2020版P216)
新增“(3)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施工管理人員踏勘現場,了解工程用地、現場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鄰近的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等情況。”
新增“(10)工程開工前應結合工程情況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6、供熱管道施工與安裝要求:“三、供熱管管道土建工程施工要求”新增并調整相關內容(2020版P217~218)
新增“頂管法、定向鉆”施工要點三條。
7、供熱管網附件及供熱站設施安裝要點:“3.補償器安裝要點”增加內容(2020版P225)
第(1)點文末新增“補償器應與管道保持同軸,安裝操作時不得損傷補償器,不得采用使補償器變形的方法來調整管道的安裝偏差。”
8、綜合管廊工程施工技術:“一、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增加內容(2020版P246)
第(1)點文末新增“模板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應組織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9、城市管道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增加相關內容
增加“(7)陰極保護施工應與管道施工同步進行。”(2020版P381)
增加“(六)(4)承口的內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應光滑、輪廓清晰,個得有影響接口密封性的缺陷。”(2020版P381)
增加“(七)(8)預(自)應力混凝土管道采用金屬管道連接時,或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道采用鋼制管件連接時,管件均應進行防腐處理。”(2020版P382)
增加“(二)(8)井周回填應符合設計要求。”(2020版P383)
增加“5.焊接質量檢驗焊接質量檢驗應按對口質量檢驗、外觀質量檢驗、無損探傷檢驗、強度和嚴密性試驗的次序進行。”(2020版P391)
(二)施工測量與監控量測
1、施工測量主要內容與常用儀器:“二、常用儀器及測量方法”內容調整(2020版P261)
調整后為“市政公用工程常用的施工測量儀器主要有:全站儀、經緯儀、光學水準儀、自動安平水準儀、數字水準儀、平板儀、測距儀、激光垂直(指向)儀、衛星定位儀(如:GPS-RTK)及其配套用具、陀螺全站儀。”
(三)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1、市政公用工程造價管理:“施工圖預算的應用”內容修訂(2020版P288)
修訂單位工程預算組成,“單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預算包括各專業工程預算和通用安裝工程預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預算是城市功能各專業單位工程施工圖預算的總稱,按其工程性質分為一般土建工程預算、建筑安裝工程預算、構筑物工程預算等。”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勞務管理的有關要點”新增內容
新增“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內容”,此處為案例分析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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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與橋梁
(一)城鎮道路工程
1、瀝青路面結構組成特點:增加“(二)墊層”內容(2020版P4)
介紹了墊層的設置及其性能主要指標。
2、瀝青混合料組成與材料:“(一)普通瀝青混合料”新增兩點內容(2020版P10)
介紹了普通瀝青混合料的特性和材料組成。
(二)城市橋梁工程
1、鋼筋施工技術:“2. 鋼筋接頭設置”中增加第(7)點內容(2020版P48)
(7)鋼筋機械連接接頭——在混凝土結構中要求充分發揮鋼筋強度或對延性要求高的部位應選用Ⅱ級或Ⅰ級接頭;當在同一連接區段內鋼筋接頭面積百分率為100%時,應選用Ⅰ級接頭。
2、各類圍堰施工要求:“圍堰類型及適用條件表”中“鋼套筒圍堰”修訂為“套箱圍堰”(2020版P67)
3、樁基礎施工方法與設備選擇:“人工挖孔”第(2)(3)內容修訂(2020版P72)
(1)第(2)點中“挖孔樁截面一般為圓形,也有方形樁;孔徑1200~2000mm,最大可達3500mm,挖孔深度不宜超過25m。”修訂為“人工挖孔樁的孔徑(不含孔壁)不得小于0.8m,且不宜大于25m。”
(2)第(3)點中“模板拆除應在混凝土強度大于2.5MPa后進行”改為“護壁模板的拆除應在灌注混凝土24h之后,強度大于5MPa時方可進行。”
4、樁基礎施工方法與設備選擇:“(六)水下混凝土灌注”增加內容(2020版P73)
“(6)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須連續施工,中途停頓時間不宜大于30min(增),并應控制提拔導管速度,嚴禁將導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灌注過程中的故障應記錄備案。”
5、裝配式梁(板)施工技術:“(二)構件的廠內移運和存放”增加內容(2020版P76)
增加“(1)構件在脫底模、移運、吊裝時,混凝土的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75%,后張預應力構件孔道壓漿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不低于設計強度的75%。”
6、箱涵頂進施工技術:“箱涵頂進準備工作(技術準備)”增加內容
增加“(4)既有線路主管部門相關審批驗收手續已完成。”
7、城市橋梁工程質量驗收與檢查:“大體積混凝土澆筑”內容調整(2020版P362~363)
(1)“二、質量控制要點”中第(一)點內容全變,變為“大體積混凝土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主要內容(1)~(9)”。
(2)“三、質量控制主要措施”中1.(5)調整為“控制好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
(3)“三、質量控制主要措施”中3.養護措施增加“(1)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在初凝前宜立即進行覆蓋或噴霧養護工作。”
8、城市橋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預防:“樁基施工安全措施”增加內容(2020版P432)
新增“四、人工挖孔樁 ”(1)~(6)點。
(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1、超前預支護及預加固施工技術:管棚支護技術要點內容進行修訂(2020版P173)
第(4)點中,“鉆孔直徑應比設計管棚直徑大20~30mm”修訂為“鉆孔直徑應比設計管棚直徑大30~40mm”。
2、噴錨支護施工技術:“(二)格柵加工及安裝”內容修訂(2020版P175)
第(13)點數字進行修訂,“1)格柵架立縱向允許偏差應為±50mm,橫向允許偏差應為±30mm,高程允許偏差應為±30mm。”
3、噴錨支護施工技術:“(三)噴射混凝土”內容調整,增加表格(2020版P175)
刪減原文關于混凝土一次噴射厚度的規定,增加“素噴混凝土一次噴射厚度 表1K413044”。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地鐵車站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內容調整(2020版P368)
“三、基坑回填”調整為(1)“基坑回填料不應使用淤泥、粉砂、雜土、有機質含量大于8%的腐殖土、過濕土、凍土和大于150mm粒徑的石塊,并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2)基坑回填質量驗收的主控項目1)~3)
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噴錨支護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內容調整(2020版P371~372)
“(二)二次襯砌施工”第(4)點中“坍落度為: 150~ 180mm(數字修訂)。”
“(二)二次襯砌施工”增加:“(6)仰拱混凝土強度達到5MPa后人員方可通行,達到設計文件規定強度的100%后車輛方可通行。”
6、隧道工程和非開挖管道施工安全事故預防:“非開挖管道施工安全措施”增加內容
“(二)、人員準備” 新增“(5)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時的人數不得小于2人。”
(四)城市給水排水工程
1、現澆(預應力)混凝土水池施工技術:“二、施工技術要點”新增內容(2020版P189)
新增“(三)施工縫的設置”,介紹關于施工縫的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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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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