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規模的評標專家庫;
(七)近3年內機構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以上處罰;
(八)近3年內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
(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專業人員不少于50人;
(三)招標專業人員中,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70% ;
(四)評標專家庫專家人數在800人以上;
(五)開展招標代理業務5年以上;
(六)近5年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30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以上。
第十條 申乙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于30人請;
(三)招標從業人員中,具備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60% ;
(四)評標專家庫專家人數在500人以上;
(五)開展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
(六)近3年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10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 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足三年的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一)、(二)、(三)、(四)項條件的,可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預備資格。獲得預備資格后,可從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進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相關資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請材料格式文本等將提前公布,以保證申請人有足夠時間準備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按要求報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書;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