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第八條 首次申請或者升級資質的,受理期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受理單位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作出準予認證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作出不予認證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陳述復議的權利。受理單位不能在審查時限內作出認證決定的,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受理單位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通信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進行實地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延續、變更及補辦程序
第十一條 延續程序
1、首次申請或者升級取得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企業取得資質2年后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續辦取得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2、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后需要延續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企業資質應當提交的全部資料;
(2)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后按原級別申請續辦,審查合格的,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審查不合格的,原有資質證書到期作廢。
4、續辦時提出升級的,審查合格的,資質證書有效期2年;如達不到升級條件的,原資質證書到期作廢。
5、企業填寫續辦申請表時,可在申請表的“企業申請業務范圍及等級”欄中,寫明“本企業達不到所申請資質等級的,同意降低一級”字樣的,該企業達不到所申請的資質等級時,審批部門可考核其降級后是否達到標準,如達到低一級標準的可批準其降低一級資質。
第十二條 變更程序
1、資質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根據資質等級向相應的受理單位提出變更申請;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