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認證管理工作,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以下稱實施主體)及受其委托實施資質(格)認證受理的中國通信企業協會通信工程建設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受理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協會及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省受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開展認證工作。
第三條 全國受理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認證標準
第四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令的相關要求,具體認證標準見附件。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表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登記文件復印件(提供工商預登記文件的,應當提供企業近6個月的驗資證明文件)。
3、辦公場地的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購買或者租賃計算機、技術裝備、交通工具等相關設備的發票復印件。
5、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6、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7、《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8、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9、上述第5、6、7、8項所列人員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10、相關業績的工程合同和驗收證書等證明材料(但首次申請乙級以下資質的不需提交)。
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證書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單位驗證后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 為方便申請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直接向全國受理單位報送申請材料;其他企業申請甲級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單位報送申請材料,由省受理單位初審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全國受理單位審批;其他企業申請乙、丙級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由省受理單位直接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申請企業資質采用網絡與紙質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受理單位確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申請表。申請表上傳成功后,打印申請表并連同附件等紙質材料一起報送。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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