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管道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的設計、安裝以及竣工驗收等標準(以下簡稱相應標準)從事壓力管道安裝。
安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安裝的壓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要求的能力,其人員、安裝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安裝條件,包括辦公條件、安裝設備與工藝裝備、試驗用的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場地;
(三)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理化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和試驗條件;
(四)具備主要的安裝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
理化檢驗、無損檢測分包時,應當有與專業檢驗、檢測機構簽定的分包協議。
首次取證和增項(或者升級)的安裝單位,應當通過試安裝證明其具備安裝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的能力。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B。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與許可項目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和重點過程實施質量控制,并且形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三章 安裝許可程序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試安裝、鑒定評審、審批證。
第十一條 申請安裝資格的單位(也稱為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安裝許可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并且按照要求進行網上申報: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單位概況;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