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
(二)查看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所申請許可級別的要求,檢驗檢測手段是否與所申請許可級別相適應;
(三)對所申請的各個級別的試安裝項目進行安裝質量評審;
(四)通過審查試安裝工程的技術資料、工作記錄等,核查質量保證體系能否正常運轉;
(五)確定許可范圍。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組完成對安裝單位的鑒定評審后,應當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提出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需要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報告應當經過鑒定評審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鑒定評審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上報相應的許可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許可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安裝許可類別、級別,應當辦理增項的許可申請手續,其申請程序和要求與首次申請一致。
第二十一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安裝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許可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超過許可證有效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安裝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有安裝業績,沒有相應類別、級別安裝業績的,不允許換證。
換證申請時,安裝單位除提供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裝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二)原《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三)持證期間的業績清單。
第二十三條 換證程序按照本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換證評審除包括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