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壓力管道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核查所有安裝項目接受安裝監督檢驗韻情況;
(三)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安裝韻行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許可的安裝單位進行壓力管道工程分包的行為;
(四)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
(五)檢查與許可項目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
(六)核查資源條件變更情況;
(七)現場抽查壓力管道安裝質量;
(八)核查持證期間壓力管道安裝業績。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采購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壓力管道元件進行抽查,并且對其質量負責。壓力管道安裝工程中,由安裝單位采購或者由用戶自行采購的屬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管轄范圍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壓力管道元件,
其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資格。
當無損檢測分包時,承擔無損檢測工作的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無損檢測機構資格,并且具有相應的無損檢測項目。
第二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壓力管道安裝施工(含試安裝)前履行告知手續。承擔跨省長輸管道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履行告知手續;承擔省內跨市長輸管道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手續;其他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手續。
安裝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實施的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不得超過許可范圍安裝壓力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賣)安裝質量證明書、合格證;
(五)不得向未取得許可的安裝單位進行壓力管道安裝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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